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16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
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建義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9,6
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另原告應補正被告(住○○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00號6樓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,逾期不繳或不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