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更一字第2號
原 告 彭子凡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
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(劉守文承受訴人)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明原告於114年2月2日所提民事變更聲明(四)狀,其中聲
明一,是否誤列編號7被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袁明鈴之繼承人袁芳勇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
年度司繼字第1580號聲請拋棄繼承,應補被繼承人袁明鈴之
繼承人並承受訴訟、更正繼承登記聲明。
三、被告鄭仁壽律師為被繼承人鍾淑熙之遺產管理人,查明原告
聲明是否漏列遺產管理人登記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