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5年度,6號
TPDV,105,建,6,20170809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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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6號
原   告 樹昌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玲
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
      蔡炳楠律師
複 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
被  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
訴訟代理人 陳盈誌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事實理由欄中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6,818,175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」。
理 由
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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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黃國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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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樹昌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昌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