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小字,113年度,1949號
CLEV,113,壢小,1949,202504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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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壢小字第1949號
原 告 林芯卉
被 告 賴威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650元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62元,及自本判決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餘由原
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壹、程序事項
 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
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
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2日8時43分許,在桃園
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00號前,因操作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
小貨車之電動尾門不慎,而擦撞原告停放於上址之其所有
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系爭
車輛受損,為此請求車輛修理費新臺幣(下同)18,500元
、車輛送修代步費3,000元、訴訟費1,000元,爰依侵權行
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
給付原告22,500元。
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
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 三、本院之判斷:
 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
任;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
生之損害;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
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1條之2、
第19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
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
必要者為限(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)。又
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
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  ㈡經查,原告主張本件車禍事實,業據提出提出桃園市政府
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(見
本院卷第4頁),並經本院向該分局調閱本件事故相關資
料核閱無訛(見本院卷第9至14頁)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
期受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
書狀以供本院審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
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。惟車輛修
理費部分,依前揭說明應計算折舊,查系爭車輛之修理費
為18,500元(零件6,500元、工資12,000元)、出廠年月為1
02年5月,有維修明細單、行車執照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
5至6頁),距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3年8月25日,系爭車輛
已使用11年4月,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為650元(見附表
算式),加計工資12,000元,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車輛修理
費以12,650元為必要【計算式:650元+12,000元=12,650
元】;車輛送修代步費部分,原告未提出相關單據供本院
審酌,難認其確實受有此部分損害;訴訟費用部分,因訴
訟費用為法院依兩造勝敗依職權核定,非屬原告得請求賠
償之範圍,是原告此部份請求,洵屬無據。另本件被告僅
1人,並無連帶給付之可能,是原告請求被告「連帶」請
求被告給付部分,亦屬無據。
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
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上開範圍 所為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 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爰依 職權宣告。
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︰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4  月  25  日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附表
折舊時間     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   6,500×0.369=2,399第1年折舊後價值  6,500-2,399=4,101第2年折舊值    4,101×0.369=1,513



第2年折舊後價值  4,101-1,513=2,588第3年折舊值    2,588×0.369=955第3年折舊後價值  2,588-955=1,633第4年折舊值    1,633×0.369=603第4年折舊後價值  1,633-603=1,030第5年折舊值    1,030×0.369=380第5年折舊後價值  1,030-380=650第6年起歷年折舊值    0
第6年起歷年折舊後價值  650-0=6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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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