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444號
SJEV,114,重補,444,2025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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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444號
原 告 李禹
法定代理人 洪珮婕
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研孫至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(適用民國114年1月1日之後
新法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伯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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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