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2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家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,0
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(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)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法 官 趙義德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