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4年度,534號
SJEV,114,重簡,534,2025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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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534號
原 告 李青芸

被 告 嚴子
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品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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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