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等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4年度,236號
SJEV,114,重簡,236,2025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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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簡字第236號
原 告 安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詠貞
訴訟代理人 高三立
被 告 李金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1枚及車牌2
面返還原告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,732元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、2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起,將其所有之營小客車(下稱系
爭車輛)靠行於原告,並領用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號
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、行車執照1枚,兩造簽定新北市計程
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除約
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200元之管理服務
費外,其他牌照稅、燃料費及違規罰款概由被告負擔。詎被
告自113年4月起未依約按時繳付管理費,其因使用系爭車輛
所生之違規罰款亦由原告所代墊,共1萬1,732元,迄未清償
,被告亦未依約於期限內進行年度車輛之檢驗。經原告以存
證信函催告仍未獲置理,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約
之表示,依系爭契約第4條、第19條規定為請求,並聲明:⒈
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1枚及
車牌2面返還原告。⒉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1,732元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
四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、郵局
存證信函、系爭契約、請求明細表各1份附卷為證(本院卷
第15至21頁、第25頁)。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
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為自
認,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法 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羽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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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