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200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
林子馨
被 告 王婷玉
陳勝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因被告王婷玉雖委任訴訟代理人韓一煒到庭,惟其
並未檢具本件之民事訴訟委任狀到庭,且迄未於本件宣判前
具狀補陳,爰依上開規定,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
民國114年5月8日上午11時15分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
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林品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