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727號
SJEV,114,重小,727,2025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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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727號
原 告 林柔儀
被 告 黃健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9
1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理由要領             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借用他人帳戶提供詐騙集團,致原告受騙匯款
新臺幣(下同)5萬元至人頭帳戶,受有該財產損害等情,
業經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60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,且
為被告所不爭執,足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,合於侵權
行為法律關係,應予准許。
二、原告另主張被告拖延賠償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共5萬元。惟
原告並未陳明所受財產損害如何另構成人格權不法侵害,難
認合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,不應准許。從而,原告
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,及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
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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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