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706號
SJEV,114,重小,706,2025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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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706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邱至弘
被 告 石豐嘉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4年2月24
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3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日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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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