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577號
SJEV,114,重小,577,2025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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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57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

被 告 洪丞毅(即洪秀滿之繼承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於被繼承洪秀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
陸佰柒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壹仟壹佰
玖拾捌元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
洪秀滿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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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