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49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詹奕甄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育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