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465號
SJEV,114,重小,465,2025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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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465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
被 告 黃文傑(原名樂宏傑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
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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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