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335號
SJEV,114,重小,335,2025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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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335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陶德
蔡亞庭
被 告 沈憲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零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4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葉靜芳
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4  月   16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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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