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5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
被 告 陳耀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3月28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
幣伍萬零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楊荏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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