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等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304號
SJEV,114,訴,304,2025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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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訴字第304號
原 告 周佳琪
即反訴被告
訴訟代理人 陳建寰律師
被 告 阿奈斯娛樂有限公司
即反訴原告
法定代理人 樂勛翔
訴訟代理人 沈柏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
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本訴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間通過被告之Vtuber(虛擬直播主,即使用
被告提供之虛擬動漫人物圖畫形象,以動作補捉設備,於線
上影音平台使用自己之聲音,以不透漏真實身分方式操縱、
扮演虛擬動漫形象人物,直播以營利之直播演藝人員)徵選
,被告遂於111年10月21日提供已用印之「阿奈斯Vtuber承
攬契約書」(下稱系爭契約)予原告,由原告於同年10月31
日簽名回傳,而完成系爭契約之簽署,雙方約定由被告委託
原告使用被告提供之虛擬動漫人物「Kas」之圖象形像,為
被告於YOURUBE、TWITCH線上影音平台進行虛擬動漫人物
象直播(原告直播之YOURUBE影音平台頻道名稱為「Kas Ch.
」、TWITCH影音平台平台頻道名稱「Kas_aepro」)以賺取
直播收益(原告直播可自影音平台獲取廣告收益、觀眾於影
音平台加入原告頻道之付費會員按月支付會費收益、觀眾透
過影音平台、綠界線上金流平台贊助原告等收益),並約定
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2,000元之補助津貼及原
告每月可按約定比例分取線上影音平台、線上金流平台之觀
眾贊助、頻道會員訂閱、廣告業配與專案等收益分配款,惟
被告僅於112年10月6日匯款支付112年8月份之補助津貼12,0
00元,且現仍積欠113年7、8月之直播收益分配47,811元,
被告復於113年8月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終止系爭契約 ,而
經原告於同年月21日收受。
 ㈡依系爭契約第二條第(四)項約定,向被告請求給付12個月
的補助津貼共144,000元:  
  ⒈系爭契約第二條第(四)項約定:「甲方(即被告)同意
每月提供12,000元整(NTD12,000元)(不含稅)作為補
助津貼,並於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(即原告)。」,被告
遲至112年7月間始提供虛擬動漫人物圖畫形象予原告,告
於112年8月5日於YOUTUBE頻道「KasCh.」公開進行首次直
播,故原告得請求自112年8月起至113年8月收受被告終止
系爭契約當月止,共13個月之補助津貼,扣除被告已匯款
支付之112年8月份津貼12,000元,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2個
月補助津貼共144,000元(即12,000元×12月)。
  ⒉依系爭契約第二條第(四)項約定文義,並無給付條件之
限制,更未見被告所謂「保底」或「當月收益分配狀況不
佳」之給付條件,系爭契約為被告公司單方預先擬定之定
型化契約,如每月12,000元之補助津貼果為「保底」或有
任何給付條件限制存在,被告豈會不於該約定條款記明?
復依系爭契約第七條約定,雙方特別約定兩造間一切契約
權利義務均以系爭契約所列明為準,別無任何其他口頭或
書面協議,根本排除其他未記載於契約約定之存在可能性
。再觀被告於112年10月6日匯款支付原告112年8月份之補
助津貼12,000元,惟112年8月份原告之收益分配數額為23
,953元(不含補助津貼),數額已大於每月補助津貼12,0
00元,如按被告所稱該津貼為「保底」性質,原告當月收
益大於12,000元,根本不應領取補助津貼,被告卻仍為發
放,可見被告所辯顯與其自己行為互相矛盾,其主張不攻
自破。被證7-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中,僅可見被告112
年9月收益遲延匯付給原告,導致原告一度不知匯款金額
為何時之收益,經被告解釋後,原告始感謝被告未因給付
遲延且原告忘記此筆收益存在而侵吞不發該筆收益,並未
見原告有何同意保底之意思;況112年9月原告之收益超過
12,000元,按照被告之主張,其無需給付原告保底或底薪
,卻又稱該月有給付原告12,000元之底薪(保底),顯然
主張前後矛盾。
  ⒊被證8-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中,112年12月14日對話雖見
被告於其計算收益過程之訊息中記載「扣掉保底12000」
,然除此之外並未於上開對話紀錄中提出任何講述「保底
」定義之文字,而上開對話截圖中原告除與被告討論製作
精華影片事宜外,亦無對被告所謂「保底」之文字有任何
有意義之回應,且上開「扣掉保底12000」之文字,若照
被告臨訟置辯所謂「保底」之定義只會有「收益未達12,0
00應給付」及「收益達12,000以上不給付」兩種情況,理
應無再自收益中扣除保底之可能性存在,被告上開計算收
益過程竟稱「扣掉保底12000」,足見被告於LINE對話紀
錄訊息中所稱之「保底」定義究竟為何?是否確如其於本
訴訟中主張之定義,或根本與系爭契約第二條第(四)項
約定12,000元之補助津貼無關,單純係被告恣意巧立名目
侵吞應歸屬原告之收益,已屬有疑。被告若欲主張兩造間
默示達成「保底」之約定,至少應證明兩造就「保底」定
義究竟如何約定且達成合致方屬盡其舉證責任。被證9-LI
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中之表格圖片過於模糊,無從看出表
格左下角有註記被告主張之薪水內含保底12000之字樣,
也未見原告有對該等表格圖片有所回應,亦無從確認被告
被證13提出之excel表格內容即與被告前以LINE通訊軟體
傳送之表格截圖內容相符;況細觀被證13-excel表格,被
告所稱之薪水內含保底12000之字樣係以極小之文字列於
表格之最底端,以截圖方式傳送,亦難以看清該行文字,
亦未見原告對被告所謂「保底」有任何有意義之回應。被
證11-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中,原告雖有傳送訊息予被
告稱:『你「保底」跟「已使用」經費的錯字改一下』,僅
可見原告提醒被告修改錯字,卻未見兩造有於對話中提及
「保底」之定義,或原告有何同意「保底」之文字。被告
雖辯稱原告8月已開始進行承攬工作,然直播究竟有無收
益、平台有無營收利潤均屬未明,被告方先匯付補助津貼
12,000元云云,除與被告本案堅稱依業界及兩造慣例,原
告當月報酬分配時間必須待所有平台收益「N+2個月」分
撥後始分配不符外,依照系爭契約,原告所有直播、平台
營收利潤均由被告統一收取後按約定比例分配,被告並掌
有原告直播平台後台收益數據,根本無收益、利潤未明、
報酬計算標準未完善(原告報酬計算標準早已於系爭契約
第三條約定明確)之情事,被告發給補助津貼12,000元之
行徑,已明確顯示兩造間根本無「保底約定」;被告迄今
也無法具體說明其所主張「保底約定」之具體約定內容、
定義為何(僅空言泛稱報酬計算完善、公司營收步上軌道
前發給,均無所據),依照卷內證據及兩造間對話紀錄截
圖亦無法看出有此約定及其標準,似乎全憑被告單方恣意
決定是否發給補助津貼12,000元,當無從認為兩造默示達
成任何「保底約定」。被告雖稱原告於113年7月26日質疑
12,000元薪資津貼後經被告解釋此乃保底性質,惟若兩造
就此保底早有明、默示約定,何需由被告再為「解釋」,
亦足徵被告辯稱兩造早有保底約定,顯不合常情。
 ㈢原告依系爭契約第三條第(一)、(二)、(五)項約定請
求被告給付113年7月、8月直播收益47,811元,亦屬有據:
  ⒈YOUTUBE影音平台:113年7、8月收益,原告應分得共25, 
 370.186元:
  ⒉TWITCH影音平台:113年7、8月收益,原告共應分得美金 
 132.552元:
  ⒊綠界線上金流平台113年7、8月贊助收益(原告帳號「Ae 
 pro」,均為觀眾贊助收益,分配比例:原告40%、被告 
 公司60%):原告應分得18,214元。
  ⒋是原告113年7、8月應分得直播收益美金132.552元(依1 
 13年8月21臺灣銀行美金即期匯率31.885換算新台幣為4,
  226.42052元),加計43,584.186元(即25,370.186+18
,  214=43,584.186),共計47,811元(即4,226.42052+4
3,  584.186=47,810.60652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。
 ㈣聲明: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91,81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⑵原告願
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答辯:
 ㈠原告主張積欠12個月之補助津貼12,000元,洵屬無據:
  ⒈系爭契約第二條第(四)項,雖約定甲方同意每月提供12,
000元作為補助津貼,然依兩造之真意,該每月12,000元
之津貼,乃「保底」之性質,亦即如當月收益分配狀況不
佳,然原告既已提供承攬服務,則被告每月至少「保底」
給予12,000元之補助津貼。
  ⒉前開情事,有兩造逐月匯款時對話紀錄可稽,如112年10 
月27日被告發予112年9月工資時,兩造對話紀錄:「(被
  告匯款12000元)(原告:這是算啥時的薪水)(被告:9月
  份的底薪呀)(原告:喔喔喔)(被告:我上次不是給8月
  嗎)(原告:喔是嗎我忘了…我想說前陣子不是才給…謝 
謝你呀一直以來辛苦你了!…謝謝你都有好好計算給我 
們)」,可見兩造明知系爭12,000元性質屬於底薪一事。
  ⒊如112年12月14日兩造對話紀錄,當日被告匯款112年9月份
之分成(註:蓋因等待直播平台發放收益,時序約需兩個
月),明確寫道:「9月份分成35213,扣掉保底12000……」
等語,原告收受後回應:「好謝謝」,亦無提出任何異議

  ⒋又如112年12月27日,被告匯款112年10月之分成報酬,當
日被告傳送報酬組成excel檔予原告,左下角已明確註明
:「*註薪水內含底薪寶底12000」,此後113年2月2日、1
13年2月29日、113年3月26日、113年4月23日、113年5月2
4日,被告從無對於excel檔案內報酬組成提出任何異議。
  ⒌113年6月26日,被告同樣傳送報酬組成表格予原告,此際
原告甚至主動提及:「你『保底』的錯字改一下」,此後收
受匯款後,回應:「好謝謝」。至此,已可證明雙方對於
12,000元之性質,係屬「保底」,而非每月收益分配後再
疊加,而被告於112年8月起,除直播剛開始時112年8月給
予保底12,000元,其後逐月,被告均有匯予原告超過12,0
00之報酬,給予之薪資報酬表格均已載明內函保底12,000
元,原告均收受而無異議,甚至提醒被告記得更正錯字,
此際原告於終止系爭契約後反要求每月再給付12,000元等
語云云,洵屬無據。
  ⒍同年11月上旬,被告開始收到直播平台收益,惟因該時所
有報酬計算標準均未完善(註:故起初月份無如後續EXCEL
表格供雙方確認),且就被告而言,原告已直播逾2個月然
被告均未進行報酬分配,故被告遂急先依比例計算營收分
配後匯予原告。基此,原告所稱113年7月26日之訊息,乃
兩造關係破裂前互為談判之籌碼,並非就報酬組成中保底
一事提出異議,否則兩造此一報酬分配方式已行半年有餘
,原告如真有疑義,早得於113年前半年反應,而非於確
認EXCEL檔後回復收到、謝謝、要改保底錯字。
  ⒎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
約即為成立。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雙方意思表示
不以書面為限,對於系爭契約簽訂後至承攬工作開始前近
10個月,期間進行直播主合作說明及未來規劃進程時,已
明示報酬結構中「保底」成分,有PPT簡報為證;縱認兩
造無「保底」之約定,依被告所提對話紀錄截圖,兩造已
相互檢查報酬分紅EXCEL檔逾7個月,原告對於其中保底之
意思及實際扣除結果均無異議,甚至提醒原告更正保底之
錯字,可證原告就兩造保底之約定已屬默示同意,非單純
沈默
 ㈡關於原告請求113年7月、8月報酬收益分配共計47,811元,被
告就原告所提證物及請求金額不爭執,惟原告於系爭契約履
行期間,所涉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致被告受有損害,被告已
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賠償損害,依法主張抵銷。
 ㈢聲明:⑴原告之訴駁回。⑵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免為
假執行。
貳、反訴部分
一、反訴原告主張:
 ㈠兩造於111年10月21日簽訂系爭契約,約定由反訴被告承攬、
擔任反訴原告所擁有虛擬人物之活動,嗣待反訴原告其他虛
藝人形象均設計完成,於112年8月開始由反訴被告承攬反
訴原告所有虛擬人物「Kas」相關角色IP(Intellectual Pro
perty)之使用,反訴原告並依約給付每月收益分配。113年6
月時許,反訴原告發現雙方間內部開會討論事項,經匿名粉
絲「kakaka」(後經查證該人為楊宗翰,詳後述)於社群網站
上影射、洩漏,113年8月許,反訴原告又接獲粉絲消息稱:
「Kas叫大家不要買公司的周邊、你們買周邊她都抽成不到
」等語,顯與事實及承攬契約所訂保密義務相違,反訴原告
法定代理人遂邀集反訴被告於113年8月9日討論此情,同時
反訴被告亦稱當日要一起討論分成事宜,當日反訴被告又攜
一名為「楊宗哲」之人陪同出席(註:當日簽署保密協議時
,該人原簽名為楊宗翰,後急改稱簽到之前的名字,重新簽
名為楊宗哲),當日會議因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無疾而終。1
13年8月9日會議後,反訴原告為調查反訴被告是否確實有洩
密之情,清查公司內部信件,竟發現暱稱「kakaka」之人即
楊宗翰,又發現反訴被告未經同意將反訴原告公司營業秘
密(未發表之歌曲、歌詞)洩漏予楊宗翰。反訴原告公司至此
確認反訴被告有洩密、欺瞞公司之情,爰於113年8月14日,
發函即刻與反訴被告終止承攬契約,終止虛擬人物「Kas」
角色IP授權、並請歸還所有帳號密碼及反訴原告提供之硬體
設備。詎反訴被告於113年8月16日收受前開函旨通知後,竟
隨即於113年8月16日晚間以反訴原告所有之「KAS」帳號登
錄上線,未經反訴原告同意而擅自公開反訴原告尚未發表之
歌曲、Q版人偶,更向觀眾稱「這可能是我最後一場直播了
」(註:此於業界相當於宣告人物IP死亡,反訴原告自此沒
有辦法再以他人替代操作此角色,此亦為反證8所示粉絲激
烈反彈之原因),後更惡意操作永久刪除”kas”discord帳號
、及私下刪除kas人物楊宗翰之對話紀錄等變更、刪除電
磁紀錄之違約行為。
 ㈡本件關於「未發表之歌曲、歌詞、Q版人偶」(迄今尚未發表
),屬反訴原告所有智慧財產,且其秘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
之經濟價值者、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,依兩造契
約第六條第七項,反訴被告更負有積極保密義務,系爭智慧
財產,核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義之營業秘密。然反訴被
告卻未經同意將反訴原告公司營業秘密(未發表之歌曲、歌
詞、Q版人偶)洩漏予第三人,核已該當營業秘密法第10條侵
害營業秘密之行為。爰依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、第10條規定
,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及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
,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所受如下之損害及所失利益:
  ⒈未經同意私自公開未發表之歌曲、Q版人偶:48,595元。反
訴被告收受終止承攬關係函旨後,仍於113年8月16日以反
訴原告所有之「KAS」帳號登錄上線,且未經反訴原告同
意而擅自公開反訴原告尚未發表之歌曲、Q版人偶,違反
系爭契約第六條第七項保密協議,核屬侵害營業秘密之行
為。反訴原告委託廠商老師製作Q版人偶,成本迄今已支
出31,000元,詎因反訴被告於系爭契約終止後,違法登錄
帳號,未經同意擅自公開前開Q版人偶,後更惡意於直播
中此為角色最後一次直播(形同宣告角色IP死亡),致反訴
原告前期投入成本流於無用,受有31,000元之損害,另查
反訴原告委託日本廠商製作歌曲,並委託臺灣方老師進行
混音,成本迄今已支出17,595元〔計算式:(25,000日圓*
匯率0.208+手續費、郵電費920=6,120+3,600+7,875=17,5
95),亦受有17,595元之損害,以上反訴原告共受有48,59
5元(計算式:31,000+17,595=48,595)之損害。
  ⒉生日活動周邊無法販售之損害:15,000元。反訴原告原訂
為「KAS」IP角色人物生日周邊販售,委請廠商設計「客
生日賀圖」一張,並已支付廠商15,000元,詎因反訴被
告前開違約洩密行為致終止系爭契約,且反訴被告更於遭
解約後,未獲同意繼續操作帳號登入,並於直播稱此為角
色最後一次直播(形同宣告角色IP死亡),致「客製生日
圖」流於無用,反訴原告因此受有15,000元之損害(註:
此圖尚未輸出製作商品,固無請求所失利益之損害)。
  ⒊動漫展周邊無法販售之損失及預期利益:98,000元。反訴
原告原已預計參加113年8月23日動漫展,並已為「KAS」I
P角色人物周邊販售,委請東域有限公司設計開版製作「
掛軸」、「飯友」,委託麥點玩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設計
開版製作「雷射立牌」、「泳裝立牌」「色紙」。詎因反
訴被告前開違約洩密行為致終止系爭契約,且反訴被告更
於遭解約後,未獲同意繼續操作帳號登入,並於直播稱此
為角色最後一次直播(形同宣告角色IP死亡),致「動漫展
周邊」全部流於無用,反訴原告因此受有98,000元所失利
益之損害(飯友70個*單價200元+掛軸20個*單價750元+色
紙70個*單價200元+泳裝立牌100個*單價350元+雷射立牌5
0個*單價400元=98,000)。
  ⒋合作商案取消與廠商投資款撤回之損失:
   ⑴智冠集團一帆數位行銷合作商案:18,000元。反訴原告
原已與智冠集團一帆數位行銷(下稱一帆數位)商談工商
合作企劃,反訴原告方向一帆數位報價「KAS」角色IP合
作報價為18,000元,而一帆數位並已於113年7月31日同意
指定由「KAS」角色IP進行工商活動。詎因反訴被告前開
違約洩密行為致終止系爭契約,且反訴被告更於遭解約後
,未獲同意繼續操作帳號登入,並於直播稱此為角色最後
一次直播(形同宣告角色IP死亡),致反訴原告僅能取消與
一帆數位合作商案,反訴原告因此受有18,000元所失利益
之損害。
   ⑵PlayOne(陪玩)旭瑞文化傳媒合作商案:63,000元。反
訴原告原已與PlayOne(陪玩)旭瑞文化傳媒(下稱陪玩
傳媒)商談工商合作企劃,反訴原告報價「KAS」角色IP
一次直播(一小時)為15,000元,陪玩傳媒並指定「KAS」
角色IP於113年8月至9月進行工商合作。詎因反訴被告前
開違約洩密行為致終止系爭契約,且反訴被告更於遭解約
後,未獲同意繼續操作帳號登入,並於直播稱此為角色最
後一次直播(形同宣告角色IP死亡),致反訴原告僅能取消
與陪玩傳媒合作商案,反訴原告因此受有63,000元所失利
益之損害。
   ⑶第二維度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案:100,000元。反訴原告原
已與第二維度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第二維度公司)商談投資
企劃,由第二維度公司投資反訴原告旗下所有VTuber動畫
「形象行銷」,製作「原創曲」及「30秒動畫」。詎因反
訴被告前開違約洩密行為致終止系爭契約,且反訴被告更
於遭解約後,未獲同意繼續操作帳號登入,並於直播稱此
為角色最後一次直播(形同宣告角色IP死亡),致第二維度
公司撤回對反訴原告之投資,對反訴原告而言,喪失原投
資「形象行銷、原創曲、30秒動畫」,受有相當於100,00
0元所失利益之損害。
 ㈢洽談中合作商案取消所導致商譽損失:126,000元。
  反訴被告因前開違約洩密行為致終止系爭契約,且反訴被告
  更於遭終止契約後,未獲同意繼續操作帳號登入,並於直播
稱此為角色最後一次直播(形同宣告角色IP死亡),此舉形同
惡意使反訴原告永久喪失對該IP角色之使用收益機會,更使
反訴原告對於洽談中之合作投資商案,僅能逐一向廠商致歉
取消企劃,對於反訴原告之品牌形象及商譽,當有所減損,
故反訴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
商譽之損失。惟企業經營者之商譽本屬抽象存在之概念,損
害金額不易具體計算,反訴原告依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,
以前開「每次商案報價約為每小時18,000元」計算,洽談中
而取消之合作商案共7件,據此請求126,000元之損害賠償,
應屬有據。
 ㈣侵害「KAS」IP角色之智慧財產權:668,000元。
  因反訴被告於終止系爭契約後,未獲同意繼續操作帳號登入
,並於直播稱此為角色最後一次直播(形同宣告角色IP死亡)
,惡意使反訴原告永久喪失對該IP角色之使用收益機會,使
反訴原告對「KAS」IP角色之前期投資(設計、形象營造)及
後續使用收益之機會全部歸零,更使反訴原告對於洽談中之
合作投資商案,逐一道歉取消企劃,對於反訴原告之品牌
象及商譽,已重大減損,「KAS」IP經濟價值消失殆盡,已
侵害反訴原告對「KAS」IP角色之智慧財產權,故反訴原告
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損害。按營業秘密
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,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,得以其使
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,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
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,為其所受損害。本件自113年1月「
KAS」IP角色開立三營利平台營利至113年7月止,每月平均
收益為41,750元(已扣除應分配承攬人之報酬),可視為依
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,現被侵害後,縱不計入周邊銷售
等,反訴原告已無法就「KAS」IP角色營運使用,每月損害
至少為41,750元。此等損害應自113年9月起計算至原訂契約
終期114年10月31日共計16個月,是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
給付668,000元侵害「KAS」IP角色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,
應屬有據。
 ㈤綜上,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之損害共計1136,595元。
  並聲明:⑴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,136,595元,及自反訴
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⑵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 
二、反訴被告答辯:
 ㈠反訴原告聲稱其確認反訴被告有洩密、欺瞞反訴原告公司之
情,爰於113年8月14日發存證信函與原告終止承攬契約云云
,然細觀存證信函內容,係記載反訴原告公司主張依照民法
第511條規定行使定作人任意終止權終止兩造勞務承攬關係
,隻字未提反訴被告有任何洩密、欺瞞等違反契約之情事,
亦非主張因反訴被告違反契約或債務不履行而終止契約;此
更自反訴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發訊息詢問反訴原告負責人存
證信函是依照合約中哪一條款來終止兩造勞務承攬關係時,
反訴原告負責人僅回稱承攬關係公司本可隨時終止,而未稱
反訴被告有洩密或違約情事而終止,足徵反訴原告主張以存
證信函終止與原告承攬關係,係因反訴原告行使民法規定定
作人任意終止權。而反訴原告之所以任意終止兩造承攬關係
,係因113年8月9日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參加會議討論片
面降低系爭契約第三條所定反訴被告之收益分成成數未果,
雙方不歡而散,反訴原告遂恣意主張終止前開承攬契約關係
,以為報復,根本與洩密或違約無關。反訴原告既任意終止
承攬關係,對承攬關係終止所造成之損害非但應自行承擔,
對於反訴被告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,依民法第511條但書
規定反應賠償。
 ㈡反訴原告空言指稱反訴被告經由楊宗翰於社群網站影射、洩
漏兩造內部開會討論事項、叫觀眾不要買反訴原告的周邊
違反保密義務云云,顯非事實,復未舉證以實其說,無可憑
採。反證3標題為「黎明親簽活動」、內容為「你好,我是k
akaka」之電子郵件截圖,係觀眾寄送至反訴原告官方電子
郵箱之參加親簽活動信件,該電子郵箱非歸屬反訴被告管理
、使用,亦無權登入,如何可憑該電子郵件證明反訴被 告
有所謂洩密情事?
 ㈢反訴原告雖以反證7指稱反訴被告113年8月16日晚間於YOUTUB
E直播時擅自公開反訴原告尚未發表之歌曲、Q版人偶,洩漏
反訴原告之營業秘密,由反訴原告終止系爭契約,依營業秘
密法請求損害賠償云云,然:
  ⒈反證7之Q版人偶直播形象圖片、反訴被告參與錄製之歌曲
、歌詞,均本為供反訴被告公開直播之用途,不屬應保密
之非公開資訊,反訴被告於直播中按其用途正常使用,更
未造成反訴原告任何損害。反訴被告113年8月16日本係按
照已向觀眾公告之直播排程表進行直播,直播時使用之反
證7之Q版人偶直播形象圖片,本係反訴原告提供予反訴被
告公開直播使用之虛擬人物形象,蓋反訴被告為Vtuber虛
擬直播主,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第(一)項約定本係由反訴
原告提供虛擬人物,而由反訴被告以不露臉方式操控、扮
演該人物形象之圖片,進行虛擬直播活動,該Q版人偶直
播形象圖片即屬反訴原告依約提供公開直播使用之「虛擬
人物」,當然非屬系爭契約第六條第(七)款約定之「非
公開資訊」;且若該圖片尚未完備,尚未授權反訴被告使
用,反訴原告豈會將圖片圖檔交由反訴被告?事實上,該
Q版人偶直播形象圖片早已完稿並由反訴原告將檔案交予
反訴被告於公開直播時扮演使用。而反證7反訴被告參與
錄製之歌曲、歌詞,亦本為公開虛擬直播使用之宣傳歌曲
,自亦不屬於上開契約約定條文所稱之「非公開資訊」,
兩造亦無簽署任何保密協定或文件確認上開虛擬人物、歌
曲、歌詞為應保密不得公開之內容,是反訴被告於直播中
使用,並無違約可言。
  ⒉無論係Q版人偶直播形象圖片或反訴被告參與錄製之歌曲
歌詞,均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指之「營業秘密」。查反訴
原告所指之Q版人偶直播形象圖片乙張及反訴被告參與錄
製之歌曲一首,已為創作產物本身,並非方法、技術、製
程、配方、程式、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、銷售或經營之
資訊,而如藥品專利、化學配方等可用於再行生產其他產
品、銷售或經營之資訊,該形象圖片即歌曲均為提供反訴
被告公開直播使用,以宣傳「Kas」之角色直播形象,亦
不具秘密性,反訴原告亦未對之採取保密措施,根本與營
業秘密法之營業秘密無關。
  ⒊反訴被告113年8月16日係按照已向觀眾公告之直播排程
進行直播,反訴原告雖將其稱存證信函之電子檔以LINE通
訊軟體傳送予反訴被告,然該存證信函之正本反訴被告並
未收到,因正在進行直播準備,亦未能詳閱該存證信函電
子檔之內容,存證信函內容亦係稱自「文到之日起」終止
承攬關係,應認為兩造間承攬關係至少在反訴被告直播完
畢後或反訴被告收到存證信函正本時始終止。
  ⒋又反訴原告稱反訴被告於兩造終止系爭契約後,違法登錄
帳號,未經同意擅自公開前開Q版人偶、歌曲,惡意於直
播中稱可能為最後一次直播,致反訴原告前期投入成本流
於無用,請求反訴被告賠償31000元(反訴原告聲稱委託
繪製該圖片及建模之費用)、17,595元(反訴原告聲稱其
委託日本廠商製作歌曲及混音費用)之損害云云,然該Q
版人偶「圖片」及「其建模檔案」現仍為反訴原告持有,
其圖檔並未滅失或不能使用,該圖檔待反訴原告招募新任
虛擬主播,仍可由其作為人物形象扮演使用,該歌曲聲音
檔案亦仍由反訴原告持有,仍可播放使用,亦無滅失或不
能使用,根本無反訴原告所稱流於無用之說,反訴原告既
無損害,自不得請求賠償。
  ⒌反訴原告稱其原訂為「KAS」IP角色人物生日周邊販售委請
廠商設計客製生日賀圖一張,並已支付廠商15,000元,因
終止契約且反訴被告直播中稱可能是最後一次直播等語,
致該賀圖流於無用,請求賠償15,000元云云,並無理由:
兩造間系爭契約關係之終止,係因反訴原告任意終止所致
,與反訴被告無關,反訴原告自應為自己任意終止所造成
之損害負責,已如前述。反訴原告縱有委託繪製「KAS」I
P角色人物生日賀圖,該賀圖亦可待其招募新任虛擬主播
扮演「KAS」IP角色人物使用,反訴被告根本無致令該尚
未繪製完成之生日賀圖不堪用之能力,反訴原告亦無損害
可言,其求償15,000元顯無理由。
  ⒍反訴原告稱其因終止契約且反訴被告直播中稱可能是最後
一次直播等語,致反訴原告原已預計參加113年8月23日動
漫展,並已為「KAS」IP角色人物委請廠商開版製作掛軸
、飯友、雷射立牌、泳裝立牌、色紙等,受有該等周邊
按照預定售價全數售出可得款」共98,000元所失利益損害
,要求反訴被告賠償云云,然:兩造間系爭契約關係之終
止,係因反訴原告任意終止所致,與反訴被告無關,反訴
原告自應為自己任意終止所造成之損害負責,已如前述;
更何況參與動漫展、製作周邊商品及終止契約均為反訴原
告自己片面決定而為,損害為其自行造成,究與反訴被告
有何關係?未見反訴原告提出確鑿證據證明。反證15周邊
商品宣傳海報所示該等商品圖片,可見反訴原告不僅訂製
「KAS」IP角色人物周邊商品,而係包括旗下五位虛擬
主播角色之周邊商品,且反訴原告參加動漫展時,周邊
品未必能全數售出,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請求包含「KAS
」IP角色人物以外其他角色之周邊商品全數售出之收益,
顯無道理;況該等商品亦經廠商交付反訴原告持有,並非
不能銷售得利,則反訴原告根本無所失利益或所 受損害
可言,自不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  ⒎反訴原告稱其原已與智冠集團一帆數位行銷商談工商合作
計畫反訴原告向一帆數位行銷報價「KAS」IP角色合作費
用為18,000元,因終止契約且反訴被告直播中稱可能是最
後一次直播等語取消合作,受有18,000元之所失利益損害
云云,然:兩造間承攬契約關係之終止,係因反訴原告任
意終止所致,與反訴被告無關,反訴原告自應為自己任意
終止所造成之損害負責,已如前述。反證16反訴原告主張
其與一帆數位行銷企劃之對話紀錄截圖第一頁,可見反訴
原告向其報價時係將其旗下五名虛擬主播一起報價,足見
該合作案並非僅「KAS」IP角色人物始能合作,反證16截
圖最末頁可見反訴原告向一帆數位行銷企劃告知取消之日
期為兩造承攬關係終止前,且為反訴原告指稱反訴被告11
3年8月16日直播向觀眾稱可能是最後一次直播等語前之8
月13日,告知取消之理由為反訴被告身體出狀況需要休養
,而非因違約或終止契約之原因,一帆數位行銷企劃更回
以「那你們公司有其他藝人可以幫他補上這個缺嗎」,足
見反訴原告只需更換旗下其他藝人接取合作案即可,根本
未受任何損害可言,反訴原告竟仍以此向反訴被告求償,
顯屬荒謬。
  ⒏訴原告稱其原已與PlayOne(陪玩)旭瑞文化傳媒商談合作商
案,反訴原告向其報價「KAS」IP角色合作費用為一次直
播(一小時)15,000元,因終止契約且反訴被告直播中稱可
能是最後一次直播等語取消合作,受有63,000元之所失利
益損害云云,然:兩造間系爭契約關係之終止,係因反訴
原告任意終止所致,與反訴被告無關,反訴原告自應為自
己任意終止所造成之損害負責,已如前述。反證17第2頁
反訴原告主張其與PlayOne(陪玩)承辦人之對話紀錄截圖
,可見反訴原告向其報價時係將其旗下數名虛擬主播一起
報價,足見該合作案並非僅「KAS」IP角色人物始能合作
,反證17倒數第4頁截圖可見反訴原告向PlayOne(陪玩)承
辦人告知取消之日期為兩造承攬關係終止前,且為其指稱
反訴被告113年8月16日直播向觀眾稱可能是最後一次直播
等語前之8月13日,告知取消之理由為反訴被告身體出狀
況需要休養,而非因違約或終止契約之原因,PlayOne(陪
玩)承辦人回應為「如果這邊已確定KAS主播是無法參與合
作的話,我們這邊就先拉掉排程了,我這邊也已經傳達
主管…那我這邊想問問其他二位藝人:灰薔薇沐橙的各
項報價…」,足見反訴原告只需更換旗下其他藝人「灰薔
薇」與「沐橙」接取合作案即可,根本未受任何損害可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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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麥點玩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二維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玩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阿奈斯娛樂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維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