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3年度,932號
SJEV,113,重簡,932,20250417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簡字第932號
原 告 邱品鳳

法定代理人 何朝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
複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
被 告 黃玉芬

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業於民
國114年3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4月17日宣判,茲因
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
指定114年6月19日下午2時40分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
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品慈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