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簡字第932號
原 告 邱品鳳
兼
法定代理人 何朝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
複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
被 告 黃玉芬
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業於民
國114年3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4月17日宣判,茲因
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
指定114年6月19日下午2時40分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品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