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重簡字第2586號
原 告 李沁蓉
訴訟代理人 吳文郁
被 告 許鴻發
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
周欣穎律師
被 告 洪悅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
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原告於起訴時聲明: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
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,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嗣於本院
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:被告應返還系爭本票及借款契約書
(兼作借據)之正本。並補充以民法第308條第1項前段規定
為請求權基礎。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,
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洪悅嫙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共同持有系爭本票及其原因關係所簽立借款
契約書(兼作借據,下稱系爭借據),然系爭本票所表彰之借
款債權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因原告所有房屋經抵押設定
拍賣,已抵償完畢,被告自無理由再持系爭本票或借據向原
告求償,且該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09年10月21日,其請求
權之消滅時效期間,應自109年10月21日起算3年,若被告於
該期間內不行使,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即罹於時效而消滅,
而被告遲至113年11月13日始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系爭本
票裁定而獲准,顯然被告所持系爭本票票款請求權,已逾票
據法規定3年之消滅時效,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
,自應返還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據之正本予原告。為此,爰依
民法第3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被告應
返還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據之正本。
二、被告許鴻發則以:被告許鴻發對原告之借款債權本利和為10
4萬5500元,然被告許鴻發僅受償75萬元,尚有29萬5500元
未受清償,故原告主張其已清償完畢被告所積欠系爭本票債
權並無理由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被告洪悅嫙
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
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債之全部消滅者,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,
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,債務人
得請求將消滅事由,記入字據。民法第30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
任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。
㈡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據所示金錢債務已全部清償完畢
而消滅等情,惟為被告許鴻發所否認,依前開規定,自應由
原告就已清償全部金錢債務事實負舉證責任。經查,原告固
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9月23日新北院楓110司執日字第1
28928號函及110年度司執字第128928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
為憑,惟細繹該分配表,被告均尚有29萬5500元不足額受償
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,足認原告主
張被告就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據所示借款債權已清償完畢,尚
難採信,自無從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據之正本。
㈢原告另主張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,系爭本票票款請求權已罹
於時效而消滅,故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。惟按除別有規定外
,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,有既判力。民事訴
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於
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,就該法律關係即有既判力,
當事人雖僅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,法院亦不得為反於
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。所謂既判力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
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,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
攻擊防禦方法亦屬之,故於前案得提出而未提出者,仍應受
前案既判力之拘束。查原告前以系爭本票非其簽發,且遭被
告及訴外人康嘉祥詐欺而簽發為由,在本院對被告起訴請求
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,嗣經本院以110年度重簡字第188
7號民事簡易判決駁回確定,有該案號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
參,足見關於系爭本票債權之存否,業經前案判決確定而發
生既判力效果,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原告已不得再執其他攻
擊防禦方法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據所示金錢
債務已全部清償完畢而消滅。從而,原告主張依民法第308
條第1項前段規定,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據之正
本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附 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 109年7月22日 100萬元 109年10月21日 未記載 CH60518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