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簡字第1679號
上訴人 李宗曄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宗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1679號第一審
判決,提起上訴,未具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
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6,720元(計算式:第一審判決被
告應給付22萬3,302元-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超過8萬6,582元=13
萬6,72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030元(適用114年1月1日之
後新法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伯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春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