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3年度,3534號
SJEV,113,重小,3534,2025042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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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3534號
上 訴 人 沈信宏
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段00○0號附00
被 上訴人 旺旺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志德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
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
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,而此規定並為小
額訴訟程序所準用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
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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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