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古馷芯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409,841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2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品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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