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價分割共有物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37號
FSEV,114,鳳補,37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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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37號
原 告 李若琦
被 告 黃李素卿
趙紘驊
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
處理之;因繼承回復、遺產分割、特留分、遺贈、確認遺囑
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;因繼承回復
、遺產分割、特留分、遺贈、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
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,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
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
段、第3條第3項第6款、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同繼承之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
段0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8)及其
上同段774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
1房屋(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)(下合稱系爭遺產),
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丙類事件之「遺
產分割」事件之家事事件,且分割遺產訴訟係以被繼承人之
繼承人定各該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,及調查各該被繼承人之
全部遺產狀況後,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如何分配為主要爭
點,核與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,普通法院受理裁判
分割共有物訴訟,其審理重點係在尋求對物之共有人適當、
公允之方法,依原物分配、變價分配,或以原物之一部分配
予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,俾解消物
之共有狀態,使其分歸各共有人單獨所有者,顯然有別,揆
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自屬家事事件法所稱丙類事件,應專屬
系爭遺產所在高雄地區所設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
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5  日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

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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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