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24號
原 告 陳柏勳
訴訟代理人
(法扶律師) 司幼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1,
7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