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193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
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,5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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