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133號
原 告 林天立
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淑琪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3,4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聲請訴
訟救助(本院114年度鳳救字第4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
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
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
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