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小字第823號
上 訴 人 高郁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
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2,18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(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
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,本件民事
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2月25日,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
規定為準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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