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鳳小字第1028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
蔡譽彬
被 告 陳郁婷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94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附表:(民國/新臺幣)
本金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違約金 60,940元 自111年9月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.97% 自111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095%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.22%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.345%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7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