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訴字第5號
反 訴原 告 陳筱柔
訴訟代理人 陳青云
陳祥雄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覃崇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反訴原告
提起反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63,9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1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