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漏水等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簡字,112年度,466號
FSEV,112,鳳簡,466,202503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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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簡字第466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林均庭
林家民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明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2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64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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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