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原 告 姚又方 送達代收人 郇中明 被 告 高雄市前鎮區鎮昌國民小學代 表 人 李堂立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廷彥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法官 林 彥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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