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訴字第90號
民國114年3月12日辯論終結
原 告 洪○○
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 律師
被 告 海軍左營○○○○○
代 表 人 吳啓興
訴訟代理人 孫仁彥
翁丹翎
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,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
日112年決字第305號及113年10月9日113年決字第235號訴願決定
,合併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事實概要:
(一)緣原告原係被告所屬兩棲履車保修工廠中士,於民國112年3 月16日至18日與A女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參與112年敦睦遠 航國內環島人才招募設攤任務,並於同年月17日住宿於臺中 梧棲寄居蟹旅館,原告於當日23時許進入A女房間,有違反A 女意願而觸摸其胸部之猥褻行為(下稱違失行為1);復於1 12年8月5日凌晨,原告在高雄市苓雅區○○○○○友人住家3樓房 間,亦有違反A女意願,親吻其臉部及觸摸其胸部等猥褻行 為(下稱違失行為2),經被告查證屬實,於112年8月11日 召開懲罰評議會,決議就違失行為1及2分別核予大過2次之 懲罰,並以112年8月11日○○○○字第1120018774號令核定上述 懲罰(下稱系爭大過4次處分)。又原告因於1年內累計達記 大過3次,經被告於112年8月11日召開懲罰評議會時,併同 決議核予撤職及停止任用3年,並以112年8月11日○○○○字第1 1200187741號令及第1120018775號令(訴願決定書誤繕為第 11200187775號令)核定上開懲罰及撤職處分,且自同日零 時生效。原告不服系爭大過4次處分及前揭被告112年8月11 日所為之2撤職處分,提起訴願,遭國防部以112年12月15日 112年決字第305號訴願決定:1、被告112年8月11日○○○○字 第11200187741號令部分撤銷,由被告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 起2個月內,另為適法之處分;2、被告112年8月11日○○○○字 第1120018775號令撤銷;3、其餘部分(即系爭大過4次處分
)訴願駁回。
(二)被告旋於113年1月11日重新召開懲罰評議會,仍決議核予原 告撤職及停止任用3年,並以113年1月11日○○○○字第1130001 169號令及第1130001185號令核定上開懲罰及撤職處分,且 溯及自112年8月11日零時生效。原告不服前揭被告113年1月 11日所為之2撤職處分,提起訴願,遭國防部以113年5月17 日113年決字第108號訴願決定:1、被告113年1月11日○○○○ 字第1130001169號令部分撤銷,由被告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 起2個月內,另為適法之處分;2、被告113年1月11日○○○○字 第1130001185號令撤銷。被告復於113年6月19日重新召開懲 罰評議會,仍決議核予原告撤職及停止任用3年,並以113年 7月1日○○○○字第1130015912號令(下稱系爭撤職處分)及同年 月2日○○○○字第1130016057號令(下稱系爭撤職懲罰處分)核 定上開懲罰及撤職處分,且溯及自112年8月11日零時生效。 原告不服前揭被告113年7月1日及2日所為之系爭撤職懲罰及 撤職等2處分,提起訴願,遭國防部以113年10月9日113年決 字第235號訴願決定駁回。
(三)原告就國防部112年12月15日112年決字第305號訴願決定駁 回系爭大過4次處分部分及113年10月9日113年決字第235號 訴願決定仍表不服,遂合併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二、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︰
(一)主張要旨︰
1、被害人A女於112年3月17日後,仍正常與原告互動、傳送訊 息,並主動邀約原告出遊,此有兩人間社群軟體Instagram (下稱IG)之對話紀錄截圖可佐,並無遭受性侵害後迴避接 觸加害人之反應。被告未通盤審酌原告與被害人A女於112年 3月17日後之相處狀況,即認定原告於112年3月17日有違失 行為1,顯然違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。
2、被告曲解原告於調查時之陳述內容,並僅以原告之自白作為 補強證據,進而作成原告於112年3月17日有違失行為1之判 斷,顯有瑕疵。
3、被告一方面認定原告有違失行為1及2,業經原告於被告調查 時所自承,復又認定原告犯後對調查避重就輕未具悔意,惟 原告對於違失行為之否認,得否作為判斷犯後態度之唯一因 素,已非無疑。況且,原告既已自承有違失行為,何來避重 就輕可言?兩者互為矛盾之判斷。是被告作成系爭大過4次 之處分,明顯構成裁量濫用。
(二)聲明︰
1、國防部112年12月15日112年決字第305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12 年8月11日○○○○字第0000000000號令均撤銷。
2、國防部113年10月9日113年決字第235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13 年7月1日○○○○字第0000000000號令、同年月2日○○○○字第000 0000000號令均撤銷。 三、被告答辯及聲明︰
(一)答辯要旨︰
1、被告於知悉原告有違失行為1及2時,即派員實施行政調查, 且被告上級機關即海軍○○○○○(下稱○○○)亦已針對本件實施 法紀調查。被告認定原告違失行為1及2均構成強制猥褻,並 作成系爭大過4次處分,除審酌被害人A女之陳述外,並以原 告及訴外人周○○下士之陳述與IG即焚訊息內容作為被害人陳 述之補強證據,業已完備相關調查程序,並無違誤。 2、觀諸原告所提112年3月17日後與A女間之對話紀錄內容,時 間間隔或有長短,甚有長達1至2週未有對話紀錄,則依論理 法則與經驗法則,顯非交往或曖昧中男女相處模式。退萬步 言,縱被害人A女與原告有打情罵俏之對話紀錄,亦非據以 作為原告因此得以觸摸異性身體甚或強制猥褻之理由。足證 被告作成系爭大過4次處分,已同時調查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並列入考量。
3、被告雖認定原告之違失行為1及2涉有強制性交之情事,惟原 告自始均否認有對被害人A女為之,而A女亦未提起性騷擾申 訴,是保修部法紀調查結案報告及被告懲罰評議會認為不宜 率然認定原告實施性侵害,故不宜援引陸海空軍懲罰法(下 稱軍懲法)第15條第13款規定作為懲罰依據,而援引同法第 15條第14款暨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( 下稱國軍性騷擾處理規定)第4點第1項第7款之規定作為懲 罰依據,自屬適法合宜。
4、被告於112年8月11日及113年6月19日所召開之懲罰評議會, 其組成、決議程序及內容均符合軍懲法第8條第1項、第30條 第4項至第6項、第31條規定,且屬正當行使裁量權,符合比 例原則。
5、原告於被告調查時雖坦承有對A女為親吻、撫摸胸部等行為 ,惟就違反被害人意願部分均未詳加說明,且就與訴外人周 ○○之對話紀錄亦僅以朋友間聊天帶過,說詞顯屬避重就輕而 不具悔意,被告以之作為原告行為後態度之審查,要無疑義 。
(二)聲明︰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爭點︰
(一)原告於112年3月17日及同年8月5日有無違失行為1及2?被告 以112年8月11日○○○○字第0000000000號令分別核予原告大過 2次之懲罰(即系爭大過4次處分),是否適法?
(二)被告113年7月1日○○○○字第0000000000號令及同年月2日○○○○ 字第0000000000號令所為之系爭撤職懲罰及撤職處分,是否 適法?
五、本院的判斷︰
(一)事實概要記載之事實,有原告個人資料(本院卷1第121至12 2頁)、○○○112年8月10日112年○○○○字第003號法紀調查結案 報告(本院卷1第55至62頁)、被告112年8月11日懲罰評議 會會議紀錄(本院卷1第87至96頁)、被告112年8月11日○○○ ○字第1120018774號令(本院卷1第65至67頁)、被告112年8 月11日○○○○字第11200187741號令(訴願卷1可閱第36至38頁 )、被告112年8月11日○○○○字第1120018775號令(訴願卷1 可閱第40至42頁)、國防部112年12月15日112年決字第305 號訴願決定(訴願卷1可閱第168至177頁)、被告113年1月1 1日撤職懲罰評議會會議紀錄(本院卷1第153至159頁),被 告113年1月11日○○○○字第1130001169號令(本院卷1第69至7 1頁)、被告113年1月11日○○○○字第1130001185號令(本院 卷1第73至75頁)、國防部113年5月17日113年決字第108號 訴願決定(本院卷1第201至213頁)、被告113年6月19日撤 職懲罰評議會會議紀錄(本院卷2第91至105頁)、被告113 年7月1日○○○○字第1130015912號令(本院卷2第65至67頁) 、被告113年7月2日○○○○字第1130016057號令(本院卷2第71 頁)、國防部113年10月9日113年決字第235號訴願決定(本 院卷1第231至237頁)等證據可以證明。(二)原告於112年3月17日及同年8月5日確實有違失行為1及2,被 告以112年8月11日○○○○字第1120018774號令分別核予原告大 過2次之懲罰(即系爭大過4次處分),於法並無違誤: 1、應適用之法令:
(1)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第5目:「軍官 士官之官等、官階如左:……四、士官:……(五)中士。」 (2)軍懲法:
①第2條:「本法所稱現役軍人,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 之軍官、士官及士兵。」
②第8條第1項:「辦理懲罰案件,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, 並審酌下列事項:一、行為之動機、目的。二、行為時所受 之刺激。三、行為之手段。四、行為人之生活狀況。五、行 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。六、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 生之影響。七、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。八、行為人違反義 務之程度。九、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。十、行為後之態度 。」
③第13條第4款:「士官懲罰之種類如下:……四、記過。」
④第15條第14款:「現役軍人有下列違失行為之一者,應受懲 罰:……十四、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 定之法令。」
⑥第20條第1項:「記過,分記過與記大過。」 ⑦第30條第4項、第5項、第6項:「(第4項)調查結果認為有 施以撤職、降階、降級、記大過、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時 ,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(構)、部隊或學校召開 評議會決議之。……。(第5項)前項評議會召開時,應給予 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;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 。……。(第6項)前2項評議會,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 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成,並指定1人為主席。」 ⑧第31條:「(第1項)前條第6項評議會之專業人員中,應有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、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 系所畢業者1人以上;其無適當人員時,應向上級機關(構 )、部隊或學校申請指派人員支援。(第2項)評議會組成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3分之1。但權責機關(構) 、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不足成員 總數3分之1者,不在此限。」
(3)軍懲法施行細則第7條:「(第1項)為審議懲罰案件召開之 評議會,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、相關單位主管、與懲 罰案件有關之專門學識或經驗人員及符合本法第31條規定人 員,5人至11人組成之。(第2項)副主官為評議會之主席。 副主官出缺,或因受訓、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,由權 責長官就成員中1人,指定為主席。(第3項)評議會之決議 ,應有3分之2以上成員出席,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;同 數時,由主席裁決之。」
(4)國軍性騷擾處理規定:
①第2點第1項:「本要點適用於本部與所屬單位之軍官、士官 、士兵、公務人員、文職教師、聘雇人員(以下稱國軍人員 )相互間或其與人民間所發生之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。」 ②第4點第1項第7款:「國軍人員共同執行任務、訓練、辦公、 工作、日常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定,秉相互尊重之精神 ,行為舉止發乎情、止於禮,不得有逾矩行為。並注意下列 行為規範:……(七)任何時機不得藉機蓄意碰觸同袍身體及 不得命令要求他方觸碰己方身體,或以肢體強制猥褻、表演 不雅動作,致他方人格、尊嚴、人身自由、工作或權益受侵 犯或干擾等。」
2、原告於112年3月17日及同年8月5日確實有違失行為1及2: (1)經查,原告原係被告所屬兩棲履車保修工廠中士,因負責人 才招募業務而結識A女,A女於112年8月間向其單位反映,原
告於112年3月17日23時許在臺中梧棲寄居蟹旅館A女房間內 ,有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猥褻、性交等行為,另於112年8月 5日凌晨在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原告友人住家3樓房間內,亦 有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猥褻、性交等情,被告上級機關○○○ 遂就此實施法紀調查,此有○○○112年8月10日112年○○○○字第 003號法紀調查結案報告附本院卷1(第55至62頁)可稽。 (2)次查,A女於112年8月9日接受○○○詢問時指述:「(問:你 認識洪○○多久?關係如何?)我與他都是招募員,約2月10 日集訓跳娃娃舞時認識的。就同事關係。」「(問:你是否 曾於112年3月16日至18日配合○○○赴臺中港參與112年敦睦遠 航國內環島人才招募設攤?)是,……。」「(問:當時住宿 於何處?)當時還有海軍4個軍團等其他單位人員,我們全 都住宿於臺中梧棲寄居蟹旅館。3月16日、17日均住於該處 (17、18日有設攤招募行程)。」「【問:112年3月17日( 週五)晚上發生何事?】晚上戰系廠、左支部、陸戰隊、補 庫等招募員有一起吃晚餐,我與洪員也有去,那時我出房間 要搭電梯下樓時,一開門就看到洪員在走廊要下樓會合(所 以他有看到我房間位置),餐後我約晚上10點多回到旅館房 間(我與洪員沒一起回來,還有其他人有去唱歌比較晚回) 。」「(問:之後發生何事?)我……回去後刷牙洗臉約23時 許便躺在床上睡覺,睡著後我感覺有人在外狂敲門,我便去 開門,看到外面是洪員,洪員看我開門並進入房間坐在床上 ,這期間燈都是暗的,我有質問幹嘛進來,我要睡覺趕快出 去,便躺在床上,沒多久他從後抱住我,並強吻我、舔我脖 子與胸部,我要起身劇烈抵抗,他便坐在我身上壓著我,並 觸摸胸部及脫我褲子及内褲至腿部,並用他手指進入我性器 ,這過程我都大聲呼喊並越來越大聲說走開、不要用我、出 去,且扭身抵抗,之後他還脫下他的褲子露出性器與我性器 接合,但用不進去,加上我一直抵抗且越來越大聲,其便放 棄,穿上褲子離開房間,過程中他都沒講任何話。過程大約 半小時,期間他有因我抗拒而停手,但又會突然繼續侵犯, 就這樣反反覆覆數次。」「(問:112年8月4日,有無至洪○ ○友人之住處聚會?)有。」「(問:為何會去?)我在陸 戰新訓中心認識的學弟周○○(他沒有去3月間臺中招募行程 )邀我去的,當時他跟我說晚上要不要去喝酒,我想說除了 洪員外還有其他人便答應。」「(問:當時如何前往?)當 時我開我的車,至左營附近搭載周○○後,前往高雄市○○○○○ 之洪○○友人住處。」「(問:抵達後作何事?聚會中有誰? )我們抵達時約23時許,當時現場還有洪○○及其友人,……, 我們4人便在1樓吧檯喝酒聊天,……。」「(問:喝酒聊天結
束後妳作何事?)喝酒期間有聊到等下我與周員結束後要叫 車離開,洪員朋友便說樓上有客房,叫我上去睡就好,他們 可以睡1、2樓。我後來累了就說要上去休息(我是第1個離 開吧檯的),洪員朋友便口頭跟我說上3樓房間休息,……3樓 只有1個房間,房間內有2個隔間,並有塑膠拉門(還有1層 窗簾)作為出入口,我睡靠近門的那一間,該間內有1個雙 人床,……。」「(問:睡覺時發生何事?)我睡著後……有發 現有人坐在房間內的椅子,我便醒來,看見是周員,他便告 訴我洪員與其朋友有上來,所以他上來看看有無狀況,我便 說好繼續睡。」「(問:之後發生何事?)我繼續睡覺後…… ,我感覺有人從我後面環抱便醒來,並翻身看到洪員(房間 内有窗戶外面有燈光還是可看見),我看到他當下他便強吻 我、舔我脖子與胸部,硬把我衣服及内衣扯掉,但我拉著他 沒得逞,我要起身劇烈抵抗,他便坐在我身上壓著我,還壓 住我雙手,期間有觸摸胸部及脫我長褲及内褲並完全脫掉, 並用他手指進入我性器,他用很大力,我很痛,這過程我都 大聲呼喊並越來越大聲說走開、不要弄我,且扭身、推他作 抵抗,之後他脫下他的褲子並拿出保險套,並以身體壓制我 戴上保險套後以性器與我性器接合,但用不進去,加上我一 直抵抗且越來越大聲,其便放棄離開,我當時作穿好褲子( 棉褲)在床上想說要聯繫周員並離開,但沒多久洪員又拉開 塑膠拉門,並把我推在床上,大力的雙手壓制我雙手並坐在 我身上,並用單手扯下我褲子内褲,並把我雙腳拉開,以性 器與我性器接合,但因我一直扭動,再上我手有掙脫他的壓 制並起身立刻穿上褲子,並站在角落大聲說不要再弄我、叫 他離開,後來他便離開了,整個過程中他都沒講任何話,但 我確認是洪員,因窗外光線還是足以讓我辨識他的臉。過程 兩次超過半小時,期間他有因我抗拒而停手,但又會突然繼 續侵犯,就這樣反反覆覆數次。」「(問:問:你當時情緒 如何?)我很害怕,沒想到臺中那次後還想繼續侵犯我,並 感到很委屈覺得繼續容忍就會被他繼續侵犯。」等語,此有 A女112年8月9日○○○法紀調查案件詢問紀錄附本院卷1(第13 9至148頁)為憑。嗣A女於113年10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(下稱橋頭地院)113年度軍侵字第1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到庭 證稱:原告於112年3月17日那晚主動來敲我的房門,當時我 已經上床就寢,聽到敲門聲又起來開門,我跟原告坐在床鋪 上稍微聊了幾句,就跟他說我要睡覺了,請原告離開,當時 時間已晚,加上我人很累,不知道原告何時離開;我躺在床 上時感覺到有人從背後抱住我,親我並摸我胸部,原本我迷 迷糊糊的,先用手勢推開原告,後來比較清醒後我有起身劇
烈反抗,並告訴原告不要弄我,被告不顧我的意思,繼續撫 摸我胸部,將我褲子及內褲脫掉,並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道, 接著原告脫下褲子露出性器要插入我的陰道,我一直抵抗且 越來越大聲,原告用不進去後就停手,將褲子穿上離開房間 。後來於112年8月4日時,周○○約我、原告及原告之友人, 到上址友人住處一起喝酒,我想說距離112年3月的事情已經 過了一段時間,沒有多想就去赴約,當晚我喝酒後,有跟其 他人說我累了想要上樓休息,原告帶我到上址友人住處的3 樓房間,告訴我可以睡在哪張床,因為我很累又喝酒,沒多 久就睡著了,之後感覺有人從背後抱我、摸我,我才醒來, 發現原告在親我、撫摸我的胸部,我有先用動作推開,之後 我人較清醒時有反抗原告,也有發出聲音,原告壓著我,並 將我的長褲及內褲脫掉,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道,我大聲呼喊 ,要原告走開、不要弄我,並出手推開他,原告暫時放棄離 去,沒多久原告又回到房間,直接壓在我身上強吻我,用手 扯下我的褲子及內褲,並把我雙腳拉開,用生殖器插入我的 陰道,但我一直抵抗,原告才停手並離開等語,此觀諸橋頭 地院113年10月23日審判筆錄【橋頭地院113年度軍侵訴字第 1號普通刑案卷(下稱橋院卷)第417至432頁】甚明,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橋院卷之電子卷證核閱屬實。此外,A女於1 12年8月8日前往生安婦產小兒科醫院就醫,經診斷外陰疼痛 紅腫,主訴於聚會時遭軍中學長指侵外陰疼痛;就醫時情緒 緊張、生氣、無助等情,亦有該醫院113年4月9日安字第113 0402號函檢附A女病歷及診斷證明書附橋院卷(第239至244 頁)可考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橋院卷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訛 。
(3)第查,原告於112年8月8日接受訪談時陳稱:「(問:你是 否曾於112年3月16日至18日配合○○○赴臺中港參與112年敦睦 遠航國內環島人才招募設攤?)是,……。」「(問:3月17 日你們下榻何飯店?)3月16日就下榻寄居蟹飯店,連續兩 天都住在那邊。」「(問:你是否曾於3月17日晚間進入A女 房間?理由為何?)有,當晚是我敲門、她開門讓我進去的 ;我是進去找她聊天,……,我進去沒多久,她就去關燈,躺 在床上,我就去床上抱住她,我有對她上下其手,有親吻她 的嘴巴、臉、摸胸,但被她拒絕,但後來說她累了,她想睡 覺,我還是留在床上抱著她,她叫我回去睡覺,……,我就馬 上離開了。整個過程大概持續20分鐘左右。」「(問:A女 指控你對其性侵未遂,請問有無此事?)那晚……我只想找人 聊天尋求慰藉,並沒有想侵犯她的意圖。」「(問:你是否 曾於8月5日邀請周○○下士與A女飲宴?過程為何?)我是在8
月3日以LINE邀請周○○到我朋友家喝酒,當時原本沒有要邀 請A女,是周○○主動跟我說要邀請A女一起來。」「(問:當 天飲宴狀況如何?)8月5日當天因為我休假,所以我整天都 待在我朋友家,周士他們是晚上11點50分左右到。那天晚上 我們就在1樓吧檯聊天。大約喝到凌晨3、4點就一起上樓休 息了。」「(問:當天房間格局為何?)當天我睡在1樓沙 發。但是周士跟A女他們是在3樓休息,有3張床並有隔間以 及窗簾阻擋,……。」「(問:你當天晚上是否曾經進入A女 所在的房間?過程為何?)A女當時上樓時,我有問她要睡 哪張床,後來她睡在我平常去朋友家睡的那張床上。帶她上 去之後我又下樓整理環境,最後才跟周○○一起上樓休息。周 ○○在我們隔壁床休息,我有上床與A女一起躺著,期間有撫 摸胸部、臀部的行為,但被A女拒絕後,我就回到1樓休息了 。」「周士跟A女隔天早上大約9點半左右就離開了。」「( 問:A女與周士離開後,你是否曾經聯繫他們?如有內容為 何?)我有聯繫周○○,大概聊一下天。」等語;嗣於同年月 9日接受○○○詢問時陳述:「(問:今年3月16日、17日是否 住宿在臺中梧棲寄居蟹旅館?)對。」「(問:3月17日晚 上有無去找A女?如何知悉其房號?)印象中我在旅館走廊 上有遇到她,所以知道房號(住同樓層)。我晚上與一群招 募員一起吃完晚餐後(我沒喝酒),回到旅館後便去她房間 敲門,她便開門讓我進去。」「(問:進去A女房間後發生 何事?)我進去找她聊天,……,聊了一下她就突然去關燈, 躺在床上,我覺得她在暗示我可以進一步,就去床上抱住她 ,有親吻她的嘴巴、臉(這部分她沒拒絕感覺半推半就), 我接著摸胸,但被她拒絕(拒絕後就沒有摸了,……),過程 大約10分鐘,但後來說她累了,她想睡覺叫我離開,我便說 我想留在床上抱著你睡,還是留在床上抱著她,她又再叫我 回去睡覺(語氣是溫柔的),……,我就馬上離開了。」「( 問:進房間至離開,整個過程大約多久?)20分鐘左右。」 「(問:你撫摸A女胸部、親吻她的嘴巴、臉是否違反A女意 願?)摸胸部是違反,但親吻臉、嘴感覺是沒有。」「【問 :112年8月4日(週五)有無與A女、周○○至你友人住處聚會 ?】有。住處地址是○○市○○○路00號,他是我民間朋友,…… ,我都稱呼他Ken。」「(問:左支部你的案件調查報告記 載聚會是8月5日,……,正確日期是否為8月4日?)是8月4日 ,另補充我當天沒休假,是下班後先去健身房後再去我朋友 家會合,並等A女、周○○來後才一起喝酒。」「(問:當時 聚會約幾點結束?)我們一同喝酒到8月5日凌晨3、4點結束 。」「(問:何人攙扶A女上樓休息?)沒,她自己走上樓
,我有幫她帶路,並引導A女至3樓房間休息,……,帶她上去 之後我便問她要睡哪張床,我都睡靠近門口這間的床要不要 睡這,她就說好,之後我又下樓整理環境,約10分鐘後我與 Ken及周○○上樓睡,……,我帶周員上3樓那間單人床睡覺後, 便至A女房間躺在她旁邊。」「(問:進入A女房間後發生何 事?過程為何?)我那時是清醒的沒喝醉,當時周○○在我們 隔壁床休息,我有上床與A女一起躺著,一開始我先從後環 抱她(A女側睡),期間有要親吻她遭她轉頭迴避,撫摸胸 部亦遭推開而沒摸到,之後我便摸她臀部,她對於摸臀部沒 抵抗就讓我摸,過程約5分鐘,……,期間我還想繼續親她但 都被迴避掉,之後她有坐起來並讓我感覺她很生氣,我便知 道沒辦法繼續,就回到1樓休息了。」「(問:你有無以手 指觸摸A女性器?)沒有。」「(問:你撫摸A女胸部、臀部 、親吻係違反A女意願,就此有無意見?)臀部她是願意讓 我摸的,親吻與摸胸部都被她迴避掉了而沒碰觸到。」「( 問:周員、A女何時離開該住所?)早上9時30分時,我躺在 1樓睡覺,但知道他們離開,並幫忙開鐵門。」等語;其後 於同年月11日被告召開懲罰評議會時到場陳述:「……本人自 今年2月份起因工作集訓結識A女,因心儀對方常以通訊軟體 聯繫,今年3月16日至18日配合招募業務,一同到臺中港參 與112年敦睦遠航國內環島人才招募設攤任務,並於16、17 日下榻臺中梧棲寄居蟹旅館。在17日當天我們晚上結束擺攤 形成後一行人有一起用餐,其中部分人有去KTV續攤,我跟A 女則回到飯店休息,……,回到飯店後我基於聊天的目的去敲 A女房門,她也有應門請我進去,一開始我們有先聊天,後 來她主動去關燈後,我便從背後擁抱、親吻她,後來撫摸她 胸部的時候被她拒絕,但她也沒有表示叫我離開,我就有繼 續留在床上抱她,直到她請我回房間休息,……,我就離開了 。8月的事件則是我在8月3日邀約周○○下士到我民間友人家 喝酒聚會,周士說要邀請A女到場,後來也順利約到A女,A 女與周士實際到場時間大概是8月4日晚間23時50分,我們就 喝酒聊天,直到隔天凌晨3點多,A女表示想上樓休息,我便 帶她上去,因為3樓有3張可以休息的床,我就跟她說第1張 是我平常在友人家休息的床鋪,她就說要睡那張。後來我先 下樓整理環境,再跟周士一起上樓休息(周士睡在隔壁床, 中間有輕隔板阻擋),後來我就進入A女房間,從後面環抱 她,也有撫摸她臀部,當下她都沒有拒絕,直到後來我想親 吻還有撫摸她胸部她才坐起拒絕我,整個過程大概5分鐘而 已。」「(施○○委員問:那這兩次怎麼還會在深夜時段進入 異性休息的地方?動機為何?)第1次是因為我從事招募行
程站了一整天,想找人聊天尋求慰藉;第2次則是因為我認 為A女都已經赴約,又躺在我平常休息的床上,可能是有想 要跟我有進一步發展的意思。」「(盧○○委員問:那這兩次 違情當事人是否曾向你表示不要、拒絕的意思?)第1次的 時候我摸當事人的胸部,她有將我的手推開;第2次的時候 則是我從背後親吻她並嘗試摸她胸部的時候,她有坐起來表 示拒絕,我就離開現場了。」「(盧○○委員問:當事人在拒 絕的時候,情緒表現如何?)感覺有點生氣、不悅。」「( 盧○○委員問:兩次違情過程中是否曾經觸摸當事人生殖器等 隱私部位?)沒有。」等語,此有原告112年8月8日案件報 告書(訴願卷1可閱第43至46頁)、同年月月9日○○○法紀調 查案件詢問紀錄(本院卷1第77至83頁)及被告112年8月11 日懲罰評議會會議紀錄(本院卷1第87至96頁)附卷可證。 嗣原告於113年3月27日橋頭地院113年度軍侵字第1號刑事案 件審理時到庭供稱:我於112年3月17日21時許,有到A女旅 館房間找其聊天,A女開門讓我進去,我們聊了一下,A女就 關燈並躺到床上去,我上床抱住A女,親吻A女並撫摸她胸部 、屁股,但遭A女拒絕,A女跟我說她想睡覺,我還是留在床 上抱著她,A女繼續拒絕我留在房間內,我才離去;之後於1 12年8月4日,周○○約我跟A女在○○市○○○路00號友人住處喝酒 ,翌日(112年8月5日)凌晨A女喝醉後是我帶她到3樓去休 息,並告知A女可以睡哪張床,周○○在隔壁床休息,我當時 是清醒的沒有醉,有上A女的床,我先從背後抱住A女,並親 吻A女、撫摸A女胸部及臀部,但A女有拒絕,我就離開了等 語,並自承其於113年3月17日撫摸A女胸部及同年8月5日親 吻A女並撫摸其胸部,均未得到A女同意,此觀諸橋頭地院11 3年3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(橋院卷第58至63、71頁)即明,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橋院卷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訛 (4)又查,訴外人周○○於112年8月8日接受訪談時陳稱:「(問 :你是否曾於112年8月4日晚間共同到洪○○中士有人家共同 飲宴?)是。」「(問:邀約過程為何?)洪士一開始先邀 約我去他家喝酒,我也不疑有他。後來想說大家都認識,我 就邀請A女一起去,A女答應後我就請她到我家載我一同前往 。後來才知道喝酒的地點是洪士友人家(民人),地點在中 華四路與三多路口附近。」「(問:時間為何時?)原本約 的時間是晚上10點左右,但因為各自有事情,實際到達的時 候大概12點左右。」「(問:飲宴過程為何?)過程就在1 樓吧檯喝酒聊天,大家的情緒都很正常。後來A女有點累先 到旁邊沙發休息,請我幫忙擋酒,一路到大概3點多左右,A 女就先上樓休息(地點為3樓,格局是3間輕隔間中分別有3
張床,並有簾子遮蔽)。上樓後我確定女方已經在休息了, 我也有關心女方狀況,後来就到另一間房間休息。」「(問 :請問你在休息過程中有無聽聞異狀?)……我半夢半醒間有 聽到隔壁傳來女生說不要(正常人交談音量),但我心想應 該不太可能就還是繼續睡覺。」「隔天醒來大概8點多有過 去叫醒A女,後來A女也醒了之後,我們就下樓穿鞋準備去開 車,走去牽車的路上,A女有跟我說昨天晚上洪○○上她的床 ,抱她並脫她褲子,甚至還有指侵。」「(問:女方當時情 緒如何?)有點無奈跟生氣吧。當時A女也有提及到3月敦睦 支隊的擺攤過程也有被洪士強吻。」「(問:請問有無補充 事項?)後來洪士8月5日早上我到家後有主動連繫我,我也 有試探說前一天晚上有聽到反抗聲,是不是有對A女怎樣, 但洪士沒有承認只有笑笑帶過說剩下的訊息講,後來IG即焚 模式傳訊息給我,……說有到A女床上指侵她,甚至還說女生 的私密處很臭,為了套出更多内容,我就有附和洪士,他有 表示說A女都願意赴約了,一定也是有性方面的意願。」等 語,此有周○○112年8月8日案件報告書附本院卷1(第129至1 31頁)可參。嗣周○○於113年10月23日橋頭地院113年度軍侵 字第1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到庭證稱:我於112年7月間,因負 責國軍人才招募之業務而認識A女,原告則是與我屬同一單 位的學長,我們3人都有在招募員的群組內,後因聊天而逐 漸熟識。我於112年8月間主動邀約A女喝酒聚會,原告表示 高雄市苓雅區○○○○○其友人住處有設備,也有房間可供酒後 休憩,環境理想,就選定在上址友人住處,我有邀約A女, 並告知說原告也會赴約。上址原告友人住處1樓有吧檯,格 局類似樓中樓,3樓則有很多隔間的房間,隔間材質類似木 板,有布簾可以拉開連通。我於112年8月4日由A女開車載我 一同前往上址原告友人住處,參與的人另有原告及1名原告 之友人,我們4人喝酒到翌日零時許,都喝很多酒,A女有躺 在沙發上休息,我與原告之友人到外面去抽煙,回屋後A女 已經上3樓去休息,我們其他3人繼續在1樓喝酒,至約莫1時 或2時許,我與原告至3樓,並看到A女躺在床上休息,就分 別向A女關心情況,之後我就到A女隔壁的隔間睡覺,當時原 告有到我的隔間找我,跟我說「這個她是我的」等語。之後 我因為睡眠品質不是很好,睡眠斷斷續續的,有聽到A女的 隔間傳來聲響,像是「不要」那類的拒絕聲音,但我因喝醉 沒去特別注意,就繼續睡。我早上醒來後搭乘A女的車離開 ,A女在車上跟我說她遭原告擁抱、親吻,還有用手指插入 她的陰道,原告當時有打電話來給我,我向原告表示我睡覺 時有聽到聲音,並問他有做什麼事嗎?原告回說他有用手指
插入A女的陰道等語,我接著有用訊息與原告對話討論其與A 女發生的事情,並讓A女翻拍對話內容等語,此觀諸橋頭地 院113年10月23日審判筆錄(橋院卷第386至415頁)甚明,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橋院卷之電子卷證核閱屬實。 (5)綜上以觀,A女於行政調查及橋頭地院113年度軍侵字第1號 刑事案件審理時,均就原告於112年3月17日,主動至臺中梧 棲寄居蟹旅館房間,不顧A女表明拒絕之意,強行對A女親吻 、撫摸胸部,並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;及於同年8月5日, 與A女及訴外人周○○在高雄市苓雅區○○○○○原告友人住處飲酒 ,趁A女不勝酒力,在上揭友人住處之房間內,無視A女已明 確拒絕與其發生性行為,對A女親吻、撫摸胸部,再以手指 及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內之過程及情節,指證歷歷,內容具 體明確,前後相符,並無瑕疵可指;參以A女於橋頭地院審 理時,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,誠無必要冒刑法偽證罪之風 險,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原告。又審酌訴外人周○○上 開所述,亦與A女陳稱應邀前往上揭原告友人住處飲酒後, 原告至A女就寢休息之隔間,對A女為強制猥褻及性交等緣由 及情節,情境脈絡前後連貫相符。至原告雖於行政調查及橋 頭地院審理時一再否認其於上揭時地分別有以手指或陰莖插 入A女陰道內之性交行為,然其均自承在前述旅館及友人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