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訴字第507號
原 告 王唯仲
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 律師
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
代 表 人 簡瑩雪
參 加 人 陳良誠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良誠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,同條第3項亦有 明定。
二、緣原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方式,購買參加人陳 良誠、訴外人陳榮義等9人共有之高雄市鳳山區赤山段554-2 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並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向被告 申請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之移轉登記。被告審查後,以參加 人業已提出異議,主張有私權爭議存在,並檢具向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起訴文件,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 條第1項第3款、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4點第2款等規 定,駁回原告之申請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遭決定駁回,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經查,本件判決之結果,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,則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,應依首揭規定命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
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