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702號
上 訴 人 乙○○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
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
肆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朱耀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許崇興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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