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監救字第15號
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相 對 人 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代 表 人 于淑華
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抗告駁回。
二、抗告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、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二、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監救字第15 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,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 於114年2月8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上 開程式上之欠缺,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8日送達抗告人,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 院內查詢單、繳費資料明細等件為憑,揆諸上開說明,其抗 告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結論:本件抗告為不合法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顏珮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儀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