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90號
原 告 魏潤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核發
113年度司促字第21719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12月5日送達
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
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
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
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