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89號
KSEV,114,雄補,89,2025032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89號
原 告 金仕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廖祥恩


被 告 雷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哲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1632號支
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5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
下同)470,925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
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4日止(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上本院收
文章戳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97,374元(計算式如附
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經扣除
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4,900元。
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: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雷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仕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