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744號
KSEV,114,雄補,744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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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744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被 告 易建華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
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2787號支付命令
,該命令於113年12月12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
臺幣(下同)126,690元(含本金31,598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
利息95,091.8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
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
判費8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
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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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