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571號
KSEV,114,雄補,571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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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571號
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5樓之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

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
被 告 顏義傑之所有繼承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義傑之所有繼承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,90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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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