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554號
KSEV,114,雄補,554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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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554號
原 告 黃靖淳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銘怡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6,7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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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