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553號
原 告 張凱幃 高雄市○鎮區○○街000巷0號
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