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學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415號
KSEV,114,雄補,415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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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415號
原 告 智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世輝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益間請求給付學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8,092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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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智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