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372號
KSEV,114,雄補,372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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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372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厚達間給付停車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3,375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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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