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356號
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曉華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請求
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1萬3,2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