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66號
原 告 蔣昕佳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,000元,並提
出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4號刑事判決為證,就原告主張上開
被害部分,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
繳納訴訟費用範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