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62號
原 告 郭懿惠
訴訟代理人 林宗信
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
3,5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