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救字,114年度,6號
KSEV,114,雄救,6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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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救字第6號
聲 請 人 黃真谷

相 對 人 陳津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主張有勝訴之望,
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求予訴訟救助,業據提出全國財產
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清單、高雄市前金區公所113年6月13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證
明書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2月13日函為憑(見本院卷
第59至65頁),依前開資料顯示,聲請人以領取身心障礙生
活補助及社會救助金維生,於112年間之收入僅4,000元,其
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高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,聲請
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,尚屬非虛,再觀諸聲請人起訴
狀所載原因事實,非顯無勝訴之望,聲請人依前引規定聲請
訴訟救助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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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