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558號
原 告 黃婷
被 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
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
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
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
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臺北市大同區,有股份
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166頁),揆諸前
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