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396號
原 告 劉木勝
被 告 林聿妘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