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271號
KSEV,114,雄小,271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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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71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
朱亞婷
陳瑛祺
被 告 陳澐萱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
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406元,及其中新臺幣44,094元自民國
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,406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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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